金融海賊的冒險故事 幽圄弔心篇 序
- 2024-03-11
- 金融海賊的冒險故事
這是一篇捨不得說再見的再見文!簡單說,版主六年前在西螺經營紙箱生意時,因為「賣一個紙箱開一張發票」的事件,經過六年的官司纏訟後,被依「詐騙統一發票獎金」的罪名,判了三年,日前三審駁回定讞了,而且故意不給任何的緩刑或易科罰金。
台灣司法史上的類似案件,統稱為「洗發票」。而在版主之前,所有此類案件的被告,全都是選擇認罪,換取易科罰金或緩刑。但重點是先前的洗發票案件,都不是真實交易。例如「集團詐領統一發票逾1500萬獎金 7被告遭判刑」這個案子,都是認罪換緩刑。
而版主從頭到尾堅持不認罪的原因,是因為我是真實交易。我是跟上市公司「正隆」進的貨,然後賣給西螺果菜市場的在地人王R。對我來說,他的角色就是農民們的「團購頭」。我出貨給他,他負責跟農民們收錢,然後付錢給我;即使農民欠他錢,他一樣要準時付貨款給我。
簡單說,我就是只對王R一個團購頭就好,因為那麼多農民我根本不認識半個。而「一個紙箱開一張發票」,就是我們的交易條件。至於他要怎麼跟所有農民去分配或處置那些發票,是他的自由。
你說,王R如果有那麼多的農民客源,何不直接跟正隆進貨就好?那是因為他沒有資源去成立一家,足以讓正隆願意開信用額度給他的公司,而我有辦法。更詳細的故事在【金融海賊的冒險故事 西螺大橋篇】。
當然,在開始這樣的交易模式之前,也不是沒有作過功課。
例如:
【98.6.11中國時報】
中區國稅局張進文:假如有人一次買10件衣服,排10次隊結帳,或當時剛好無人購物,他逐一結帳共開10張發票,國稅局是否能處罰商家?張進文說,消費者使用類似技巧,國稅局不能處罰商家,但希望消費者不要有這種行為,會增加商家成本,消耗紙張也有礙環保。
【107.4.27蘋果日報】
中區國稅局新聞聯絡人余佩珊: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」中,並無規定要依交易次數開立發票,也沒有規定不能依商品件數開立發票,僅規定發票要依「時序」開立。
研究完後,大概得出結論。只要是「真實交易」的前題下,消費者要求店家「一件商品開一張發票」,只要店家願意接受這樣的「交易條件」,那應該就沒有違法的問題。
你說我們鑽法律漏洞可以,但如果覺得法律有漏洞,應該是去建請立法院修法,或是修改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」。事實上,在此案件過後,國稅局也確實修改了統一發票給獎辦法,現在這種洗發票行為,國稅局可以直接認定不給獎。
此事件上新聞後,雲林國稅局唆使雲林地檢署的李文潔檢察官(這傢伙後來考績被打丙等,已經辭職出去開業當律師了。)想盡辦法以刑事起訴。然後從一審、二審(三審是法律審,所以沒見到法官。)到行政訴訟,我都要面對,連二聯式發票、三聯式發票、進項發票、銷項發票都分不清的法官,給出這史無前例的重判。
例如高等行政法院的莊金昌法官,竟然當庭請教國稅局(我的對造),二聯式發票跟三聯式發票的差別!你說這個官司我要怎麼打?
審判中,一共有七位農民也都曾出庭作證:
「王R有沒有問過你們,要不要給你們發票?」
他們全都回答:「他有問我要不要發票,但我說不用,你服務(叫貨、送貨)做好就好了。」
此等答辯的意義是,農民也都同意將發票贈予給團購頭王R了,而由「真實交易」所產生的發票,由發票持有人對獎所得之獎金(統一發票獎金本來就是認票不認人),怎麼違法了?
無奈,從一審到三審,還是都給出,那一看真的讓人懷疑,到底是國稅局寫的,還是法官寫的判決書。
在一審給出史無前例的重判之後,律師也不是沒有警告過我,這樣判的意思,就是要你二審改認罪,求易科罰金或緩刑。只是吞不下去的我,沒有聽進律師的勸告。後來,二審、三審完全沒有動一審的判決(這在判決上也是很罕見的),都是直接簡單兩個字:「駁回」。這當然是極度錯誤的示範,《暗黑真相網》不只一次提醒所有的讀者,絕對要極力避免跟官府有任何的糾紛或瓜葛,除非你的爸爸是夠大咖的somebody。
我、王R、還有他最無辜的弟弟,因為湊滿三人,達到「組織犯罪」的門檻,所以最後我們三人的罪名是「組織犯罪加重詐欺罪」。我跟王R都被判了三年,王R的弟弟被判了兩年半,然後通通沒有任何的易科罰金或緩刑。另外王R還被加判,繳回所有的統一發票中獎獎金(70幾萬)的「犯罪所得」(對!你沒有聽錯,就70幾萬而已!)
反正,事至如此,只能平靜面對。只是納悶的是,法院的判刑標準,到底真正的用意,是在處罰犯罪行為本身;還是在處罰死不認罪的態度;還是最大用意其實是在處罰,跟官府(國稅局)作對的行為。我只知道,那些真正詐騙好幾億的,也都沒有判的那麼重。
所有的詐欺判刑中,只有0.5%在三年(含)以上。所以,詐騙統一發票獎金70幾萬,遠比99.5%的詐騙犯行都還要罪大惡極,這個比例原則,我不知道,真的不知道。
還有一件更好笑的事,雲林國稅局在不給我發票字軌,讓我「沒發票可開」之後,又說我「漏開發票逃漏稅」,開了一張300多萬的補稅單來,並一併起訴我違反商業會計法、稅捐稽徵法、偽造文書......等等(一樣,由李文潔檢察官起訴的),但這些部份卻在一審時全部無罪,而且檢方也沒有上訴。好笑的是,這不是自打嘴巴嗎?既然這些部分都無罪,那不就是證明了,我的交易全部都是真實交易嗎?
這張300多萬的稅單,當然不可能繳,很快的雲林國稅局就送強制執行了,但是當然是沒有財產給它執行,只是行政執行署會一直發文過來,要求提出還款計劃。後來行政執行署也收到了此部分的無罪判決,就沒有再來函催債了。
好了,牢騷發完了,在剩下大概還有一個月的時間,還是得趕快把該交待跟安排的事處理好。
當然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