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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稅2千萬元遭財部境管 法官不准

新聞來源:欠稅2千萬元遭財部境管 法官不准

這則新聞一出,底下的留言不意外,一面倒的大罵恐龍法官、大罵以後欠稅是不是都不用還了,當然順便再把陳由豪等「掏空台灣」的欠稅大戶,再拿來出復習一下。

當初陳由豪的事情,我就發表過評論,我說:
面對銀行和媒體的喊話,陳由豪辯解:「金融風暴發生後,擔保品價值不足不是我的錯」,他認為銀行自己要承擔這些風險。當然,這些都只是檯面上的說詞,要知道,台灣的官股銀行放貸給「有關係」的大財團,無擔保擔保不足的情況,比比皆是(例如最近的慶富案)。人家有辦法賄賂官股銀行超貸給他,也是他的本事。幾乎所有做大生意的企業家都清楚知道,很多時候,賄賂根本是必要成本。(最近看了一本專講此主題的書《黑錢KICKBACK》,也是相當精闢。)至於金融風暴導致擔保品不足,官股銀行的呆帳由納稅人買單。拜託!和政府自己製造的通貨膨脹和行政浪費相比,陳由豪的根本九牛一毛。而且事實上,在金融風暴過後,陳由豪的擔保品,後來大部份都成為炙手可熱的搶手貨,很多人因此還發了橫財。(反觀今日的慶富案,根本是完全的空手套白狼,吃相才更是難看。)

真正大格局的企業家、商人、生意人所處的世界,不是你們這些小鼻子小眼睛的學者、官員、公務員,或是整天只會在那邊仇富、仇商的白痴無腦鄉民、酸民、暴民,所可以理解的。和陳由豪曾經為台灣創造的工作機會和經濟產值相比,他已經沒有對不起台灣,更沒有對不起你。套一句商場上的名言:There is no right or wrong in business, only hit or miss. 

想當然爾,此話一出,我馬上又成為眾人漫罵的對象之一。

昨晚跟我的會計師餐敘,才聊到已經不選總統的郭台銘,和目前被擺在不分區名單中的宣明智翟本喬。我說相較於傳統的藍綠,我一定比較支持這些商人出身的候選人。原因無他,不管面對任何事情,我一定是資方思維,也一定支持資方,絕對不會支持勞方(即使目前的我也算是個勞方)。當然,翟本喬的爭議可能大一點,但先不管他燒了郭台銘多少錢,至少,他是曾經坐在CEO那個位置過的人。

我始終認為,這些透過賄賂政府、賄選銀行,進而取得標案或資金的財團或企業,所創造的經濟產值和就業機會,絕對比等待政府去做些什麼真正有利於民的事,要靠譜的多了。當然,我也不否認,這些企業透過賄賂所創造的新產值,是絕對不可能以均富的方式去分配的。但「整個經濟體的總產值提高」跟「經濟體內的財富如何分配」本來就是兩回事,這也一直是我的核心價值觀之一。所以我會期待商人出身的國家領導人,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,他們一定經歷過那些黑暗面,所以他們知道,提高整個經濟體的總產值,要比不斷爭執經濟體內的財富該如何分配,要重要的多了。而至於要「完全消除賄賂的存在」這個理想,我認為在我們有生之年都不會見到,未來也不會,因為我們都是人,都有著人性。我常常在說的那些「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,是讓手握公權力的人,盡可能的少,然後每個人手中的公權力,盡可能的小。以及最重要的,要高效率的淘汰不適任的公權力執行者。」也都只是我的理想,我也很清楚知道,在我有生之年應該是不可能看到的。

題外話說完了,進入主題。這個欠稅兩千萬被財政部限制出境,卻被法官駁回的案例。在我這個極右派的資本主義者看來,是一件象徵進步的好跡象。當然,那些漫罵的酸民永遠不會了解,因為他們一輩子都無法欠那麼多稅、一輩子都不大可能跟被限制出境扯上邊。在他們眼裡,所有欠稅的人,都是跟陳由豪一樣萬惡不赦的大壞蛋,最好全部直接判死刑算了。

其實,這次法官會這樣判,跟剛剛實施的新法律有關係。

就在去年,民國108年6月19日所頒布的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,明定了檢察官法官對限制出境期限的限制。其中,檢察官限制出境以八個月為限,若要繼續,則需法院裁准,第一次最多四個月、第二次最多兩個月。也就是檢察官加法官限制出境的最長時限為14個月。而此法也已在頒布後的六個月,也就是民國108年12月19日開始實施。

為什麼會有這條新修法?其實是因為,在過去我國法律對於限制出境的規定,過於寬鬆和模糊,而且沒有對時限加以規範,導致限制出境的手段,被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濫用的情形實在太嚴重,嚴重侵害了在訴訟中或訴願中的被告人權。而對於這些被限制出境的商人而言,最大的損失,還不是什麼憲法所保障的遷徙自由,而是「商機」。(例如:翁啟惠獲判無罪贏回清白 「希望傷害到此為止」

還有,一定要再進一步說的是,不知有多少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的個案,都是所謂的「稅務冤案」。當然,在那些酸民眼中,是不會有什麼稅務冤案的,都是那些該死的逃漏稅商人的狡辯之詞。

目前我國的稅務官司流程大致上是這樣的,稅務員開你稅單,你不服,可以申請「複查」。而「複查」的意思是,由開你稅單的那個稅務員的同事,來檢查這個稅單開的合不合理。99%的情況,複查會駁回。複查駁回後,你可以提出「訴願」,就是把案子再送到國稅局的上級單位財政部,由財政部的訴願委員會,來評議這個稅單合不合理。一樣,99%的機會,你的訴願會被駁回,而它們的駁回裁定書上,就是把你提出訴願申請後,國稅局提出的答辯書,直接複製貼上,就做成駁回裁定書。接著,你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,由行政法院的「稅務法官」來判決這個稅單合不合理,而這個階段,你的勝率稍微會高一點,大約6%左右。

目前全台灣的62位稅務法官,法律專業相信都不容置疑,但他們的財稅專業來自於那裡呢?答案是:十個小時的研習時數。由誰來幫他們上課呢?國稅局。講到這裡,你應該慶幸你只是個工資階級的勞方,因為這些事基本上一輩子不會發生在你身上。

然後,6%左右的勝訴率,贏了也不是真的贏喔,只是「發回原單位另做更適宜之處分」。原本你的稅單是100萬,同一個稅務員只要重新開一張99萬的稅單,你就要再把所有流程再跑一遍。最後跑到身心俱疲時,只好與國稅局「脅商」,雙方喊個數字,交錢結案。太多太多的案例都是這樣了。

我還可以再提一個自身的經驗,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「稅務專業法官莊金昌,居然連二聯式發票、三聯式發票、進項發票、銷項發票的區別,都搞不清楚;竟然當庭請教「被告」國稅局,二聯式發票跟三聯式發票的不同。相信所有的中小企業主或會計相關人員,一定都知道二聯式發票跟三聯式發票的天壤之別,但我們的稅務專業法官竟然專業如此,您還能相信這個國家什麼嗎?

所以,這也是為什麼,我看到這個「欠稅2千萬元遭財部境管 法官不准」的新聞,會拍手叫好、會覺得是司法進步的象徵。至於那些一律仇富仇商的酸民們,我想Donquixote Doflamingo的一句話,可以作為最適宜之詮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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