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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次嫁豪門就上手

新聞來源:麻衣遭踢出豪門「每月只有6萬贍養費」!痛訴王泉仁絕情:恨也沒用

首先,台灣的法律裡,是沒有「贍養費」這種東西的,只有「撫養費」而已。而會有撫養費的前題,是只有在「有生小孩」的情況下,才會出現需要按月支付撫養費的情況。

顧名思義,撫養費的用意,是讓照顧小孩的一方(假設是媽媽),作為「養育小孩」的費用,而不是作為女人離婚後的生活費,或是青春補償費在台灣的法律觀念裡,成年人就視為有工作能力、有養活自己的義務。離婚後,沒有帶小孩的一方,有支付「撫養費」給帶小孩那一方的義務,但這個義務直到小孩成年就終止。

也就是說,台灣的法律只視未成年小孩為「需要被撫養」的人,只要成年了,就沒有任何人有撫養你的義務。至於撫養費的合理金額,最理想當然是離婚的夫妻雙方自行議定,真談不攏的話,才交由法院來判定。法院則會以男女雙方的綜合條件,來判一個雙方都不能再有意見的金額(也就是這個案例中的6萬元。)

照這樣的邏輯,王泉仁這每個月的6萬元,基本上只要付到小孩成年,就不需要再付了。至於小孩成年後,王泉仁還願不願意繼續對小孩加碼挹注資源,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(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按照基因本能,自古的帝王將相家,總是要生很多小孩,再從中挑選有接班潛能的,給予資源挹注。)

在台灣的離婚案例中,小孩跟著媽媽一起生活的機率,佔了多數;所以多半是由生父按月支付撫養費給媽媽,作為小孩的養育費用。但是在這樣的基礎之下,法律上認為的「爸爸付的錢是讓媽媽養小孩,然後媽媽自己應該另外有工作來養自己。」的應當情況,在實務上常常被扭曲成「爸爸付的這筆撫養費,不僅包含了小孩的養育費用,也包含了養媽媽的生活費(或者青春補償費)!

畢竟《暗黑真相網》說過:「妻子、媽媽,都應該是有給職!」 不過台灣的法律並沒有這樣認為。台灣法律認為媽媽角色應當是無給職的生物本能付出,所以媽媽另外自己賺錢養活自己,才是允當的。不過實務上,在大多數豪門的離婚案例中,生父所支付的撫養費當中,到底暗渡陳倉了多少媽媽的生活費(或甚至奢侈消費),就沒有人能說的準了。

總之,台灣的法律裡,只有撫養費,而沒有贍養費;而撫養費在法理上,就是小孩的養育費用,不包含生母的生活費、褓姆費、育兒費、青春補償費......等等。這也是台灣人常常把撫養費贍養費給搞混的主要原因。記住,在台灣的法律裡,媽媽這份「工作」,是沒有薪水的!(當然,爸爸也是!)

類似這個法理概念的例子還有,台灣的外配,從拿永居要申請台灣身分證的時候,需要審核的條件是:這位外配自己的工作能力及收入。台灣官方要看到這位外配,有養活自己的能力,才會發給她身分證,而不是看她老公的經濟能力。

「幹!用我老公每個月給我的零用錢當證明不行嗎?」我曾經這樣問我那娶越南老婆的好友。「不行!老公的收入或財富,跟她能否養活自己無關......」所以實務上的作法,就是要幫外配掛份工作、加勞健保、作薪轉......,證明自己有養活自己的能力,一段時間後,才能拿到身分證。

所以,從這樣的法理出發,能從豪門挖錢的最主要的一個方式,就是憑藉養育未成年的小孩,然後在撫養費當中,盡可能把自己的花費給灌水進去。因為在法理上,男人只有撫養未成年小孩的義務;但如果沒有小孩,並不會因為妳跟有錢男人離婚了,有錢男人就得因為「有錢」的這個原罪,而去養妳這個已經離婚的前妻。

所以從法理上,我們也可以明白了,那些「前豪門媳婦」的貴婦、名媛,拼命生小孩的主因。因為每一個小孩,代表的都是一份20年期的被動收入;在每一個小孩的撫養費當中,都不知道灌水了多少,自己的奢侈花費在裡面。而大多數的豪門,也大多秉持著花錢消災的念頭,反正對他們來說,可能都只是零頭,趕快把這個煩惱從人生中抹去,才是明智之舉!(只是麻衣可能萬萬想不到,千億豪門王泉仁可以對這個零頭,零的這麼徹底!)

還有一點就是,即便夫妻離婚了,這些小孩都一樣有父親財產的繼承權(也就是財產只傳子不傳妻,這是現代豪門及精英男的底層邏輯之一。延伸閱讀文章精英男的暗黑擇偶指南)等到老頭走了,如果小孩還未成年,這些女人還可以憑藉監護人的身份,替未成年子女管理那些遺產。

所以,那些老富豪的年輕老婆,無一不拼了命的生小孩,不僅要生的多,還要生的定期(例如每五年生一個,或是在離婚前的一兩年拼最後一個。)以確保當老頭掛掉之後,還可以有未成年的子女去繼承遺產。然後,人生reset之後,要再去包養比自己小40歲的鮮肉男友,就都是另一篇章的新故事了。

講完了多數人對撫養費及贍養費的誤解之後,再來就是要講「離婚分一半走」這件事了。在台灣的法律裡,離婚後女方能夠向男方要求的東西只有兩種,一種就是未成年小孩的撫養費,另一種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也就是所謂的「離婚分一半走」。

在「沒有簽婚前協議」的情況下,如果離婚的話,那麼夫妻的婚後財產平分,就是基本原則。但是請注意,是婚後!婚後!婚後!也就是從結婚的那一刻起作為起算點,直到離婚那一刻為止,夫妻雙方於「婚內」所新增的財產,是一人一半的。而如果其中一方婚後為零收入(例如家庭主婦),那麼差不多就是「分一半走」的概念。

關於「分一半」這點,我們再回到法律的認知,與實務的落差。在法律上,對於家庭主婦「把家庭照顧好,讓男方無後顧之憂的去賺錢」的功勞,並沒有訂出一個合理的價碼或上限,就是佔一半功勞就對了。假設男方的婚內收入是十億,那麼女方「把家庭照顧好,讓男方無後顧之憂的去賺錢」的功勞,就是價值五億!所以現在豪門的婚前協議,基本上在預防的就是這點。

以王泉仁與麻衣的例子來說,即便外傳王泉仁的身價高達30億元,但那些都是王泉仁的婚前財產,如果沒有用贈與方式過給麻衣的話,基本上那30億就跟麻衣一毛關係都沒有!能跟麻衣有關係的,只有王泉仁在婚後(婚內)所新增的財產。當然,還有以正常情況來說,他們的小孩是有王家繼承權的。

據說,王泉仁在打離婚官司時,宣稱自己是「普通上班族」,所以只願支付麻衣每個月新台幣6萬元左右的撫養費(不是贍養費),聽說雙方曾在離婚條件上,一來一回在法庭上討價還價,連法官都看不太下去。

撇開婚前的30億不談,如果婚後的王泉仁,就是只有領台塑某個關係企業的微薄薪水,那麼在法律的形式上,他確實就是個「普通上班族」沒有錯!而撫養費的判定,本來就是根據男方的「現職收入」來做為主要論價基礎,而非婚前的30億身家。因為嚴格來說,那30億與這樁婚姻無關!

如果以「婚後新增財產」來計算的話,搞不好王泉仁的總收入還低於麻衣,是麻衣要再吐錢給王泉仁都有可能!只能說,王泉仁身為千億豪門,即使沒有簽婚前協議,也不會不知道,要設置一定的護城河,以防止沒有血緣關係的外來女人,來稀釋家族的財富。但不管如何,沒有簽婚前協議,都是錯誤示範,特別是對於身價在九位數以上的男人來說。(延伸閱讀文章:現代婚姻制度的崩解

青春補償費
再延續前面贍養費的話題,之所以大家會對贍養費這麼的「期待」,往往是因為,覺得從豪門離婚出來之後,應該要得到一份所謂「青春補償費」的概念。當然,如果不是從豪門離婚,也一樣可以有這份期待,但其期望值相對就低很多了。(延伸閱讀文章:豪門婚姻真的充滿了卑微?

例如麻衣的例子,以目前來看,離婚後她得到的是,一間免費住的房子(王泉仁提供的),以及每個月6萬元的撫養費,直到小孩成年。平心而論,這樣的「待遇」,有沒有優於至少99%以上的離婚婦女了呢?但包含麻衣自己,以及我們旁邊看戲的群眾,是不是都覺得這樣的「下場」稍微淒涼了點?原因就是我們心中都有著那股,總覺得從豪門出戶後,應該有筆什麼補償費的思維。

關於補償費的概念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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