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聞來源:又添一件!憲法優先保障「性自主權」 法官再判小三不用賠錢
最近又一件,元配告小三,結果敗訴的官司。統計到目前為止,應該已經有三件(如果還有其他的,歡迎讀者提供。)元配告小三「侵害配偶權」,但被法官引用大法官第791號解釋(通姦除罪化),認為「配偶權不存在」,而判決元配敗訴的案件。有趣的是,這三件都是同一個法官吳佳樺判的。所以,至少在未來的幾年內,元配告小三「侵害配偶權」的案件,只要是被這個法官抽中的話,那大概就準備敗訴了。
不過,這個吳佳樺法官,目前都是負責一審的判決。前面兩個她所作出的判決,被元配上訴後(應該是一定會上訴的),一個已經被高院廢棄發回重審、另一個則還在等待高院審理中。也就是說,絕大多數的法官(嚴格說應該是除了吳佳樺以外的所有法官),即使是在通姦除罪化後,都還不願意在民事判決上,作出跟以往不同的見解及判決。
吳佳樺法官在這三個判決元配敗訴的案件中,提出的法律見解為:
配偶權不是憲法或法律上的權利,且配偶權的核心要素,也就是親密關係的獨占、使用權,實務上根本無從執行或實現。她指出,由釋字第748號(同婚合法化)及791號解釋(通姦除罪化)來看,憲法不再強調婚姻與家庭制度保障,轉為重視配偶雙方平等、自主的個人性自主決定權。
她認為,配偶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對方意志、性親密關係的權利,婚姻價值也不在配偶間的忠誠義務。且婚姻共同生活圓滿、安全及幸福的概念,抽象、難以定義,每個人對幸福婚姻的圖像不盡相同,不應由法院介入判斷私人婚姻是否美滿幸福。而婚姻若確實無法維繫,應依親屬法(民法)裁判離婚、剩餘財產分配、離婚損害及贍養費等規定解決,而不應依侵權行為法請求損害賠償。
其實,吳佳樺法官的見解,比較接近《暗黑真相網》所提出的兩性觀點。如同我們在【靠法律強制力維持的婚姻,意義何在?】一文中說過的,現代的婚姻制度,真正能保障的只有財產繼承權(包含配偶以及子女),而無法保障愛情(包含性交獨佔權)。愛情沒了就是沒了,即便把小三(或小王)告到傾家蕩產,仍然挽回不了,那已經消去的愛情。
就算是在其他認同配偶權的法官槌下,目前的平均行情,大概就是要小三(或小王)賠元配20~40萬元而已。這些賠償,最大的意義,頂多也只是讓元配出口氣而已,絕對不會因為小三(或小王)賠錢了,就讓老公(或老婆)重新愛你。而且就算告贏了,最後很多案例也是沒有實際拿到錢(對方脫產、對方配偶反告...等原因)。在這一齣齣侵害配偶權的官司當中,最大的受益者,大概就只有律師吧!
最常見的情況,就是老公偷吃被元配抓到,老公為了挽回元配,表達認錯的決心,就讓元配去告小三,然後自己當證人,證明小三侵害了元配的配偶權。這種情況下,其實元配也可以同時告老公,侵害了自己的配偶權;但通常老公如果以當證人來讓元配對小三提告並索賠,往往就會獲得元配的不提告來作為交換。
當然,這是雙方都有意繼續維持婚姻的情況下;如果是已無意維持婚姻的話,元配可能就會兩者(老公及小三)都提告,並且同時打離婚官司(剩餘財產分配)了。不過,就算是在「老公為了挽回元配,表達認錯的決心,就讓元配去告小三...」的情況裡,你覺得是老公真心覺得錯了的成份比較多?還是老公是因為衡量了各種利弊(小孩、財產、名聲......)之後,覺得還是維持原婚姻比較划算的成份比較多?這點就留給各位讀者去思考。
所以,其實現代法律對於婚姻的各種功能性,吵來吵去,最終真正吵的,不就還是錢而已嗎?所以《暗黑真相網》在此大膽預測,在不知道多久的未來,應該慢慢會有第二位、第三位法官,做出和吳佳樺法官一樣的見解及判決。也就是法院不管你們夫妻各自跟誰打炮了,法院只管你們如果至少其中一方想離婚,但是錢怎麼分喬不攏時,由法院來判一個,雙方最後都不能有意見的分法。
再更進一步說,婚姻這件事,根本不應該由法律來規範或保障才對。一對男女之間如果真有愛情、親情,那理應完全不需要法律的規範或保障,一樣還是有。就像父母愛自己的子女,願意照顧他們、扶養他們、栽培他們,都不需要法律的特別規範,就會願意去做這些事。只有極少數的異類父母,會需要動用法律的強制力,去讓他們盡到為人父母的義務。但現實的情況是,如果真有那種情況發生的時候,往往處理善後的,也不是法律,而是各種慈善或社福機構,或者小孩的其他親屬。
所以婚姻這件事,我們應該要把它視為,跟男女朋友交往一樣,只有雙方都願意繼續,才能繼續;只要其中有一方不想繼續了,就自然不能勉強繼續。然後法律完全不管你們是要彼此忠貞,還是要各玩各的,還是要一夫多妻(嚴格說應該是一夫一妻多妾)、一妻多夫......法律通通不管。等於是有點把婚姻給歸入「民俗」的範疇。法律只管,你們財產要怎麼分,如果自己喬不攏的時候,由法院來做一個終端的裁判。
所以《暗黑真相網》才一直強調,婚前協議的重要性。尤其是財富水位在某個等級以上的男人(女人也是),一定要寫,而且寫的越詳細越好。甚至應該規定,每對要結婚的夫妻,一定要寫好婚前協議,才能結婚。而婚前協議必須要非常詳細,才能結婚。最好是詳細到,萬一要離婚的時候,雙方照婚前協議上的協議,就可以完全處理好離婚事宜,不需要動用到法官。也最好是詳細到,讓一定比例的準夫妻,在討論婚前協議的時候,討論到吵架,然後吵到不結婚了。
《暗黑真相網》也說過很多次,現代社會中,很多結了婚的男女,其實都不具備,結婚應該要有的心理素質及經濟能力。同理,也有很多生了小孩的男女,其實也都不具備,為人父母應該要有的心理素質及能力。當然,這些已經是題外話了,只是突然想到,就順便提一下。
最後再說一下,為什麼絕大多數的元配(或綠帽夫)會不爽?堅持要對小三(或小王)提告侵害配偶權?即便很多夫妻都已經是「無性夫妻」了,但這就是人性中的「佔有慾」,雖然自己手中這個玩具已經不玩了,但被別人拿去玩的時候,還是會不爽的(延伸閱讀文章:有關「佔有慾」的暗黑真相)。
另一個原因就是,在婚姻關係中,夫妻一定是面對、忍受對方缺點最多的那一個人。但是小三(或小王)的介入,往往只需要享受另一半的好,而不需要分攤及忍受,對方的缺點。這感覺就好像是,汪小菲雖然已經跟大S離婚了,也認命的按照離婚協議,繼續付著每個月上百萬的房貸。結果大S居然帶著韓國歐巴,住這那間他還在付房貸的房子,躺在他買的那張百萬名床上打炮。這照正常的人性,應該很少人不會不爽。相信這樣舉例,大家應該能懂其中的意思。
總結,現代的婚姻制度,以及其相對應的法律輔助功能,其實早就已經偏離了,人們對婚姻這件事的初衷。刑法也好(不過刑法的部分已經除罪了)、民法也好,真正在爭的,都早已不是婚姻一開始存在的元素。所以,現代的婚姻制度,在某種程度上,可以說是已經崩解了。
在歐洲很多地方,人文及法律都比台灣早發展好幾代的國家,非婚生子女的比例,早已比婚生子女還要高了。還記得我們在【勇敢的離婚吧!再糟也不會更糟了!】一文中,舉的美國卡通《飛哥與小佛》以及《小公主蘇菲亞》的例子嗎?現代社會的婚姻制度,跟許多的稅務法規一樣,都是早就過時且不合用的東西了。但是那些手握修法大權的高官們,往往是整個社會中,思想以及行動的最落後者之一。
在這樣的環境下,每個人的「自保」,就成了最好的手段。而在所有婚姻制度及法規前,最佳的自保手段,無疑就是「婚前協議」了。當然,除了婚前協議之外,「在婚前睜大眼睛看清楚」也是一個好的方式。本版推出的「撈女養成班」課程中,也大量講述這樣的內容,也已經幫助了很多的女人,避免陷入悲慘的吃虧婚姻(或男女交往)命運。
在新的一年裡,「撈女養成班」想要換個名稱,也許改叫「新資本時代下,女性的自保策略...」之類的(有好建議的讀者歡迎提供)。因為我們的課程內容,其實並不是在教女人,如何以各種虛假或詐騙的方式,去撈男人的錢之類的。反之,我們教了很多,在社會的各種暗黑真相(金錢、資源、男人、人性......等等)中,如何做出最符合自身整體利益(快樂)的思考及選擇。
婚姻對女人來說,無疑是第二次投胎;對男人來說,也是足以大大影響人生的關鍵決策。我們必須讓自己走在時代、走在法律的前面,才能有效地避免,同樣的社會悲劇,也發生自自己身上,不是嗎?
喔對了,要擬婚前協議,請找打離婚爭產官司勝訴率100%(幫女生打的時候)的陳郁婷律師。
最後舉一個有趣的例子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