靠法律強制力維持的婚姻,意義何在?
- 2021-10-18
- 兩性真相
我們在先前的文章講過很多次了,談戀愛、結婚、生小孩這三件事,絕對是截然不同的三件事。但是當今社會的大多數男女,卻本能似的,把這三件事當成是一種線性進程。總認為談戀愛的下一步,很理所當然的就是結婚;然後結婚的下一步,很理所當然的就是生小孩。所以,現代的婚姻中,至少超過半數,都是處於不快樂的無奈硬撐狀態;而當中有生小孩的,其不快樂及無奈的指數,更高。
老讀者一定都知道,《暗黑真相網》是100%的生物學派信徒,也就是我們在解釋兩性之間的各種互動行為時,都是以基因本能作為出發點;而不是安慰劑學派(主流學派)的那些,違反基因本能、違反人性,甚至在生物學及心理學上,都不存在的虛偽名詞,例如什麼「真愛」。要知道,愛情這種東西,確實存在沒有錯,但就生物學及心理學而言,愛情是一種短期的賀爾蒙產物,平均的有效期限是3~7年。會誤認為愛情可以持續一輩子的人,就是我們今天要談的,他們其實是用「責任」這另一種心理作用,去延伸了愛情的存續(但其實愛情的成份已經消失了)。而很多時候,連「責任」這個心理作用也撐不下去的時候,往往最後一關就是法律。
舉一個最近的案例:醫學系的黃昏之戀!一句「你讓我覺得像個女人」醫師娘怒求償600萬
放眼望去這個社會上,醫師娘應該是所有女人當中,最(常)需要靠法律來捍衛配偶權的角色之一了。沒有辦法,因為男醫師的「溢出資源」在這個社會上平均來說,又超額又明顯。而這些超額資源被單一女人獨佔時,顯然不符合大自然的分配法則(除了身為既得利益者的醫師娘自己);所以,她當然會想要捍衛自己的既得(超額)利益,尤其是大約40歲以後。
醫師娘向小三求償600萬元,結果最後法院只判賠60萬元,這還是因為企圖來搶她醫師老公的小三,是一位高收入的女醫師;如果是普通女人,那目前台灣法院平均判賠的金額,大概就是20萬元左右而已。問題是,不管是賠60萬還是賠20萬,你覺得這位男醫師,對原配所剩下的情感中,到底還有沒有愛情?還是其實絕大多數都只剩下「責任」?甚至,是需要靠法律強制力,才能維持下去的責任?
如果一樁婚姻(或其他感情關係),到了需要靠法律的強制力,才得以存在或存續,那依照最一開始人們對婚姻這件事的設定,這樣的婚姻,存在或存續的意義何在?這樣的婚姻,是否還具有婚姻的真實意義?還是就只能怪男人活該,當初因為愛情這個賀爾蒙效應還存在的時候,所說的一句「我愛妳」之類的承諾,就得負責任的承擔一輩子?即使雙方都已經明顯處於彼此折磨的痛苦中。
先不談社會底層各種奇葩劇情的悲慘婚姻(但「貧窮」絕對是佔大比例主因),在某個Level以上的婚姻(也就是男方握有超額社會資源的這種),很大比例都會面臨這種問題,也就是夫妻之間的愛情早已昇華為親情;愛情的成份消失,只剩下責任。這種時候,擁有超額社會資源的男方,往往可以很容易地,從其他的女人身上,重新尋找到愛情。但女方往往覺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