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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柯建銘兒涉毒一案,談談無罪推定原則

新聞來源:柯建銘兒涉毒 律師:案情進展正受輿論影響,可能無罪

當然,這個案子一定、一定、一定會扯到,政治勢力是否有介入司法的聯想和議論。那麼,先不管政治勢力到底有沒有介入,我們先純粹看這個案子,到底最後「無罪」的可能性有多高?

台灣的法律也是有所謂的「無罪推定原則」,這是什麼意思呢?也就是法官(或檢察官)在面對被告的時候,都「必須先假設被告是無罪」的立場,來看待整個案件。而所謂的「舉證責任」則是100%落在原告方(或檢方),只要原告方提不出有力的證據,足以證明被告是有罪的話,那麼被告「理所當然」就是無罪的。也就是被告不需要自己提出任何證據,以證明自己的無罪。

舉個例子說明:如果有一位女子突然控告我強姦,那麼舉證責任就在她,她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,證明我在何時、何地強姦了她,而且必須提出相關的人證和物證。但如果她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,那根據無罪推定原則」,我就是無罪的。我沒有義務自己把褲子脫下來,說我因年幼時就入宮服務,雞雞早就切掉了,根本不可能強姦她啊!

再來簡單說一下整個打官司的流程,因為最近發現,很多私下來請教官司問題的讀者,真的連最基本的官司流程都搞不清楚,檢察官和法官的角色也常常混淆。

通常,有人要告你的話,有幾種方式:
一、去警察局報案,只要是刑事的範圍,那麼警察局就有受理的義務。警察會先幫原告做一個基本的筆錄,問他要告誰?告什麼罪名?然後警察會把完成的筆錄,上呈到轄區所屬的地檢署,然後看由地檢署的那一位檢察官分到這個案子。檢察官看過警局上呈的筆錄之後,有可能會請受理報案的警察(一般是警局中的偵查佐)直接找被告去做筆錄後再上呈,也有可能自己直接傳被告來地檢署問話。而如果檢察官感覺這是個大案,就會將案子交由轄下的調查局,來調查這件案子。(對,在編制上,調查局是受檢察官指揮的。)

二、跳過警察局,直接向地檢署遞狀申告,通常如果原告有請律師的話,都是透過這種方式,因為大多數還要透過警察局在中間跑腿的作業流程,常常輪到原告去被檢察官問話的時候,已經是好幾個月後的事情了。檢察官真的很忙的,因為台灣真的太多人愛有事沒事一天到晚興訟,可以看看這則報導:檢察官到底有多忙?爆肝調查出庭、月結80案,他嘆:看是熱情先耗盡還是健康先掏空

但不管是上述的那一種方式提告,檢察官也都必須以先假設被告是無罪」的立場,來看待整個案子。也就是不管原告是去警察局報案提告,還是直接向地檢署遞狀提告。都是原告必須提出證據,而且證據必須足夠到,讓檢察官的心證也站在原告這一方,認為被告是有罪的。那麼檢察官就會對這個被告作出「起訴」的處分。而如果檢察官在看了原告所提出的證據後,認為並沒有達到自己自由心證中的那個有罪門檻的話,就會作出「不起訴」處分。而如果原告不服,還可以提起「再議」,也就是要求換一個檢察官再跑一次流程的意思。但通常檢察官基於同事情誼,會去推翻前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機率很低很低。(對,官場上的同事情誼很可能攸關仕途之路,絕對比你心中的什麼公平正義都還要重要。)

案子一旦經檢察官起訴之後,才會正式進入到法院,此時,檢察官就會跟原告站在同一邊,他們的義務是提出證據,向法官證明你是有罪的。而法官也是一樣,都必須以先假設被告是無罪」的立場,來看待整個案子。如果原告方(此時叫檢方,原告的角色則轉為被害人)提不出足夠有說服力的證據,讓法官的心證也認為你有罪的話,那麼法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」,就應該判你無罪。

三、還有一種較少見的提告方式,就是完全跳過警察局和地檢署,直接向所在法院提出「自訴」,也就是在沒有檢察官作為隊友的情況下,直接由原告上場和被告對決,然後讓法官來判輸贏。當然,這種方式萬一被濫用,所耗損的司法資源難以估計,所以原告直接向法院提出「自訴」的這種方式,是要先付錢的。不像去警察局報案是免費的,也不像去地檢署遞狀只要寫狀紙就好。

解釋完了基本的官司流程以及何謂無罪推定原則」後,我們要進一步探討的則是:到底無罪推定原則」有沒有真的被落實?

柯建銘兒子的這個案子來說,檢方最直接且強力的證據,無非就是柯公子的通聯及訂購紀錄,但好巧不巧,柯公子的手機竟然就在調查局上門搜索的時候發現不見了!(當然有一說法是柯公子的背後一定有高人指點)柯公子是「被動的」收件人,在沒有通聯紀錄(也就是沒有犯意聯絡的證據)的情況下,只要辯稱說:「我不知道國外的友人怎麼會寄這個東西給我?」那麼基於無罪推定原則」之下,最後確實很有可能判無罪,或甚至直接在檢察官這一關就直接以不起訴簽結。當然,如果真的不起訴的話,這位作出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官,一定也會被大家討論,是不是被政治勢力給介入了?所以才說,這個案子一定、一定、一定會扯到,政治勢力是否有介入司法的聯想和議論。

但不管如何,柯公子這麼敏感的身份,至少我們可以確認一件事就是:不管這個案子最後是檢察官這邊就解決,還是起訴後到法院那邊才解決,檢察官和法官一定不敢像對其他平民老百姓的案子一樣,完全無視無罪推定原則」的存在。

如果真的找不到柯公子的通聯和訂購紀錄,那麼「我不知道國外的友人怎麼會寄這個東西給我」就是推不翻的答辯。「手機不見」並不是犯罪,「剛好在案發前不見」也不是犯罪。但如果同樣的情況,發生在不是柯公子的平民老百姓身上,有極大的可能,早就被以「煙滅證據」為由直接收押了,那有可能10萬元就讓你交保,然後也沒有限制出境(所以這兩點,也是讓許多人議論紛紛)。

為什麼這麼說?是因為,在那些每天都要看著無數人說謊的許多檢察官和法官眼裡,早就已經麻木到無視於無罪推定原則」這個基本法律精神的存在了。在許多檢察官和法官的辦案實務裡,根本早就已經是「有罪推定原則」,也就是他們心中早已先把被告設定為是有罪的,然後再沒有證據(或證據薄弱)的情況下,將「舉證責任」反推到被告身上,要被告自己提出證據,以證明自己是無罪的。此舉一旦無限上綱,將會是非常恐怖的事情。原本無罪推定原則」的本意,是「寧可錯放一百,也不錯殺一個」;但現今許多檢察官和法官無視這個基本法律精神後,將會成為「寧可錯殺一百,也不錯放一個」的情況。

總之,這是個值得追蹤的案子,雖然不管怎麼判,一定會跟政治勢力扯上聯想。但暫且先撇開這些陰謀不說,我們倒是可以看看,無罪推定原則」是不是真的還存在於台灣司法?以及這個案子會不會真的完全落實,那早已被許多法匠所摒棄的無罪推定原則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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