脫褲子放屁的國民法官法
- 2020-07-15
- 平衡報導系列
詳細法條內容及執行方式就不贅述了,麻煩自行看相關的新聞報導。
一、適用國民法官參審的案件,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。要符合十年以上的刑期,那真的都要非常重大的犯罪,除了殺人放火之外,大概就是走私一級毒品之類的吧。所以說,大部分司法現況判決品質有問題的案件,並不會適用國民法官參審。然而,就目前的司法現況來看,其中一個可能的最大改變,就是那些「隨機殺人」案件的判死責任,可以由法官轉移到國民法官身上。如此一來,皆大歡喜,法官不用獨力承擔判死的全部責任及壓力、國民法官覺得終於可以為社會伸張正義、民眾也一個個拍拍手好棒棒。
二、但是,適用國民法官參審的案件,只限定在一審。而十年以上刑期的重大案件,是絕對不可能在一審判決完之後就定讞的。100%一定是上訴到二審、三審、更X審......,沒打個五年十年,往往很難有定讞的結果出爐。那麼,當初這個給國民法官參審的一審,實質上只是給個「參與感」而已,根本不是真的要進行什麼司法改革;企圖塑造一種「我們有在進行司法改革」的宣誓意味,反而還比較濃厚。
三、司法改革的真正意義,應該是要高效率淘汰不適任的公權力執行者。而不是作一堆換湯不換藥,又額外浪費納稅人血汗錢的無用措舉。而且,擔任國民法官的條件是:年滿廿三歲、完成國民教育,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國民。就這樣?是的,真的就這樣,真的就是「國民」。所以有些法界人士表示,完全不具法律觀念的六位國民法官,很有可能還是會被三位原職法官給牽著鼻子走。如此一來,這個國民法官參審制,會不會到最後只是變成一種「觀光法院一日遊、參與審判DIY實作」的昂貴觀光行程呢?
真正應該適用國民法官的案件,應該是當人民控告政府各種失職、失能的機關或公務員(包含法官、檢察官、國稅局)時,因為這類的案子,過往一直存在著太多「官官相衛」的情形。「不願意承認錯誤」以及「粉飾太平」是所有政府機關和公務員的本能,眼中只有考績和升遷的他們,往往在一副「您可以依法提出行政救濟」(也就是和政府進行訴訟)的傲慢嘴臉之下,從來也沒有想過,人民每一次對政府提出的攻勢或反擊,都必須耗費大量的金錢以及時間機會成本;但反觀,許多公家機關的本業,就是專門找民眾的麻煩。你除了忙著工作賺錢之外,還要額外撥出大量的時間精力,去跟政府纏訟;但政府的公務員與你打消耗戰,並不會額外浪費它一分一毫的資源。說的難聽一點,政府根本就是拿納稅人的錢來跟你打官司。當然,那些錢裡面,也包含了你的錢。在這樣的不對等條件下,才更應該由國民法官來審判這種案件。
舉例來說,當人民如果對國稅局開出的稅單不服時,依照現行的法律,是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。行政法院號稱有62位的「稅務專業法官」,但問題來了,這62位所謂的「稅務專業法官」是如何產生的呢?就是把一個本來完全不懂稅務的法官,送去上10個小時的稅務專業課程之後,稅務專業法官就這麼產生了!那麼,是去那裡上課呢?答案是:國稅局。也就是在行政法院上,坐在你對面的訴訟對手。你覺得你還打的贏嗎?
舉一個筆者親身經歷的案件:
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「稅務專業法官」莊金昌,居然連二聯式發票、三聯式發票、進項發票、銷項發票的區別,都搞不清楚;竟然當庭請教「被告」國稅局,二聯式發票跟三聯式發票的不同。相信所有的中小企業主或會計相關人員,一定都知道二聯式發票跟三聯式發票的天壤之別,但我們的稅務專業法官竟然專業如此,您說,當我在法庭上親眼見到這一幕的時候,我能怎麼辦?最後的訴訟結果,就是「稅務專業法官」莊金昌把國稅局所提出的答辯書,90%以上照抄,然後前後加些官腔例文,判決國稅局勝訴!
當然,依照現行的法規,你還是可以再上訴的,但這類案件的上訴,不可以由當事人自提上訴,必須強制委任律師,理由是:避免民眾濫訴。行政法院的稅務官司,請一個律師打一個庭,平均的行情都在十萬以上跑不掉。所以這個規定的真正含意其實是:故意拉高你的攻擊成本,讓你衡量過後覺得「算了,還是趕緊把時間再拿去賺錢吧!」,不是嗎?
依照目前的統計,台灣人民在行政法院上打贏國稅局的機率大約是6%,而在其他有國民法官或是真正的稅務專業法官(歐美的這些稅務專業法官,往往由執業十年以上的律師或會計師,經過推選之後擔任,絕對不是法律系念一念,考過一個司法官考試,再加上國稅局的10小時臨時抱佛腳,就可以擔任的。)的國家,人民告贏國稅局的比例都在30%~50%之間。在那些歐美國家,人民「保障私有財產」的普遍意識是很強的;而且每當它們作出民眾勝訴的判決時,還會連帶對開出錯誤稅單的政府機關,處以高額的懲罰性賠償,因為你讓原本一個正常生活步調的老百姓,突然無端耗費大量的訴訟成本,而且很多訴訟成本都是看不到的機會成本,損失根本無法估計。(延伸閱讀文章:翁啟惠獲判無罪贏回清白 「希望傷害到此為止」)
然後,6%左右的勝訴率,贏了也不是真的贏喔,只是「發回原單位另做更適宜之處分」。原本你的稅單是100萬,同一個稅務員只要重新開一張99萬的稅單,你就要再把所有流程再跑一遍。最後跑到身心俱疲時,只好與國稅局「脅商」,雙方喊個數字,交錢結案。太多太多的案例都是這樣了。而這類的案子,才是真正需要國民法官來審判的,不是嗎?
除了稅務方面,還有許多「民與官鬥」先天處於不對等狀態時,才都更應該由「非公務員」身分的國民法官,來擔任審判的主要角色才對(當然,審判角色的法律基本觀念,就又是另一個議題了,重點是「不能再由官來審判民與官鬥的官司」。)而不是什麼「刑期十年以上案件的一審」,這根本就是脫褲子放屁!這就好像在跟你說:你可以從國民黨和民進黨這兩個黨當中,選出一個能讓我們國家的整體競爭力蒸蒸日上的政黨。
總之,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,應該是讓手握公權力的人,盡可能的少,然後每個人手中的公權力,盡可能的小。以及最重要的,要高效率淘汰不適任的公權力執行者。但很諷刺的,當今的「民主」體制中,應該是完全不可能做到了。畢竟,智商和邏輯能力不足的人,還是佔了投票人口的大多數。
怎麼辦呢?
請參閱【人口衰退的新時代正式到來,該如何因應?】